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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限额以下交易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04-24 信息来源:

各交易发起人、招标代理机构: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资源交易营商环境,减轻交易响应人的交易成本,现对限额以下公共资源交易保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如下:

1.交易发起人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2日内发起退还未成交人交易保证金手续,在书面合同签订后2日内发起退还成交保证金手续。

2.交易发起人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暂不予退还或没收保证金,须向市交易中心提交书面情况说明和单位账户;交易中心根据情况说明在3日内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转账汇入交易发起人指定账户,由交易发起人处置。

3.交易发起人在书面合同签订后5日内没有发起退还交易保证金手续且没有提供书面情况说明的,市交易中心将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退还至交易响应人基本账户,由此引起的责任由交易发起人承担。

4.限额以下交易平台将于近期上线保证金自动退还功能模块,成交公示期满后,系统将自动发起退还程序。

5.各交易发起人、代理机构对没有及时退还交易保证金进行清理,确保应退尽退。交易保证金的清理、退还工作列入部门、区镇、市属国有企业交易年终考核。

 

海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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